太陽能光電發電模組委託管理合約

甲方(委任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任人):綠點能享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擬將其於【專案內容】所持有之太陽能光電發電模組(下稱「太陽能面板」),委託乙方以乙方自己名義為一切太陽能面板設置及後續售電予電業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之登記名義人為乙方、與電業簽訂電能購售契約(下稱「電能購售契約」)、與太陽能面板建置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下稱「建物租賃契約」),並就該太陽能面板所屬案廠之相關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甲、乙雙方合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循:

第一條 委託管理標的

  • 本合約之委託管理標的(下稱「本標的」)為甲方於陽光伏特家平台特定專案所持有之太陽能面板,本標的之設置地點、設備登記總裝置容量等詳如【專案內容】所示。

第二條 合約期間

  • 一、本合約自簽訂日起至電能購售契約或建物租賃契約其一終止日或屆至日止,係為本合約之有效期間。

  • 二、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屆至前,甲方授權乙方向電業申請延長電能購售契約之售電期間、及向建物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約定更新契約,惟乙方不擔保上開二契約之變更或更新。

  • 三、於電業及建物出租人皆同意變更或更新前項二契約時,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自動更新至前項二契約所約定延長之屆至日。

第三條 委託管理事項

  • 一、甲方委任乙方為受任人,乙方應協助甲方以乙方自己名義處理一切與本標的設置及後續售電予電業之事務,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所列事項。

  •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甲方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之登記名義人為乙方,並得將本標的所屬案廠轉為電業。

  •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甲方與電業簽訂電能購售契約、電表租賃合約。

  • 四、甲方委託乙方代甲方與本標的建置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出租人簽訂建物租賃契約。

  •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開立售電發票,以向電業請領售電收益,並同意乙方逕行將該售電收益扣除委託管理費用,方將餘額匯款至甲方指定款項收付代理人(即陽光伏特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

  • 六、甲方委託乙方代為依照建物租賃契約進行以下事項:
    • 1. 給付租金予出租人。

    • 2. 代扣代繳稅金。

    • 3. 履行其他建物租賃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

  • 七、乙方應於本合約有效期間為甲方所有本標的之利益,以乙方作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辦理電子設備保險並代為給付保險費用。如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金,並將其用於本標的及其周邊發電條件所需設備之修復。

  • 八、甲方委託乙方就本標的及其周邊發電條件所需設備(以下合稱「本設備」)為下列之維護保養事項:
    • 1. 乙方應就甲方購置之本標的辦理驗收程序。

    • 2. 乙方就本設備之維護管理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之要求。甲方知悉且確認乙方對於本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所有取得能源局設備登記後之修改、維修及更換或升級等作業,均須依據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並於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進行改善工程。

    • 3.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就本設備提供維修、保養、清潔、防護、檢測、正常零件耗損或效能不佳之零組件更換等服務,以使本設備能維持效能保證運轉之使用。正常使用設備所產生之自然耗損或可歸責乙方之損壞,其修復或更新費用由乙方負擔;本設備正常使用之自然耗損、本設備部分零件具保固期內原廠除外不保固事由,如致嚴重影響發電效能者,其修復或更新費用由甲方支付;其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壞維修或更新費用,由前項所投保之保險負擔相關費用,保險未理賠之部分,由甲方負擔,甲方同意乙方於售電期間內電業所給付之售電收益中逕行扣除。

    • 4. 乙方同意原具保固之設備於製造商/代理商提供之原廠保固期限屆滿後發生故障時,以乙方自己之費用進行維修或直接更換新品,惟如該故障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則由前項所投保之保險負擔相關費用,保險未理賠之部分,由甲方負擔,甲方同意乙方於售電期間內電業所給付之售電收益中逕行扣除。

    • 5. 維護保養工作僅限於乙方上班時間內為之,如因緊急事故需由乙方於夜間或假日實施維護保養,則甲方須另行支出費用。甲方不得自行執行故障排除之行為,如造成本設備、物件、線路或人員損傷,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 6. 甲方同意乙方就本設備之維護保養得直接或委任第三人辦理,惟如第三人執行維護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而可歸責乙方者,乙方須依法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委託管理費用及付款方式

  • 一、本合約之委託管理服務內容及相關代收付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執行第三條事項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向台電公司給付之電表租金、回饋予所屬案廠建物出租人之購電收入比例及建物租金、以及所屬案廠當期的維運及保險費用等等。

  • 二、本標的所屬案廠之委託管理費用,原則上以甲方所購買太陽能面板價格之固定比例(含稅)計算(下稱「基本委託管理費」),詳如【專案內容】頁面所揭示之財務規劃預測表。惟若本標的所屬案廠取得之實際電價費率高於經濟部能源局公告適用本標的之再生能源躉售費率,本標的所屬案廠之委託管理費用則應以增加之電價收益扣除案廠申設發電業之行政規費後之70%加上基本委託管理費計算。甲方應按其持有本標的所占所屬案廠太陽能面板總數量之比例負擔委託管理費用。

  • 三、本標的所屬之案廠總代墊費用均攤於每一太陽能面板上,若費用無法拆分達新台幣1元整,則以四捨五入為基準。

  • 四、委託管理費用之結算週期同電業給付售電收益之週期。甲方同意乙方得自各期代甲方向電業收取之售電收益中逕行扣除委託管理費用,方將餘款匯款至甲方指定款項收付代理人(即陽光伏特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

  • 五、除有主張民法抵銷者外,如無款項得依前項扣除委託管理費用,而乙方亦未依前項約定收到委託管理費用達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經乙方書面催告後仍不為給付者,乙方得逕行終止管理本標的並免除管理責任,甲方不得依此要求減少或拒絕給付委託管理費用。

第五條 乙方承諾事項

  • 就本合約委託管理事項之執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乙方債權人就本標的行使權利,致有損及甲方權利時,乙方應向其債權人主張其非本標的之所有權人並排除侵害。

第六條 合約之終止

  • 一、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除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事由外,甲方如欲提前終止本合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要求終止委託管理或取回本標的),甲方須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並應支付本合約剩餘期間乙方預期可得之委託管理費用予乙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二、如本合約終止或屆至,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據通知內容所載,至本標的設置地點(詳如本合約第一條所示)自行運回委託乙方管理之本標的並負擔其拆卸費用。

  • 三、如本標的受甲方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甲方應主動通知乙方,由乙方到場確認並評估拆除範圍及費用,甲方並應支付本合約剩餘期間乙方預期可得之委託管理費用予乙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四、因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衍生之本標的拆卸、運輸等必要作業費用、拆卸期間售電損失、以及終止本合約所生之懲罰性違約金等,甲方(及甲方債權人)須於全數給付後方得為本標的之取回或強制執行。

  • 五、因本標的所屬案廠之相關發電設備(如逆變器、支架等)係由甲方與其他所屬專案參與者所公同共有,故甲方(及甲方債權人)須經其他所屬專案參與者全體同意,或由甲方(及甲方債權人)提供相同種類及效能之相關發電設備(如逆變器、支架等)作為替換後,方得為本標的之取回或強制執行。

  • 六、甲方未依第四項給付款項或未依前項取得同意前,乙方得拒絕甲方(及甲方債權人)之請求,並得以售電收益代為扣除前開款項之。如未經乙方確認,甲方(及甲方債權人)逕自進入本標的設置地點拆除本標的,所致生之一切民刑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導致所屬案廠售電損失或其他非執行標的之太陽能面板毀損),概由甲方(及甲方債權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處理

  • 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經他方定期催告仍無改善者,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如其違約非屬不可歸責事由,他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八條 風險告知及免責條款

  • 一、乙方就本合約約定事項之執行僅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二、乙方對於甲方預期獲得之售電收益不負保證或承諾之責。

  • 三、下列事項之發生如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其所致生甲方無法獲取本標的所預期可得之發電收益、或本標的毀損滅失之風險,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 1. 無法以乙方自己名義完成本合約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委託管理事項。

    • 2. 與台電公司簽訂之台電躉購契約,嗣後經台電公司終止者。

    • 3. 與建物出租人簽訂之建物租賃契約,嗣後經建物出租人終止者。

    • 4. 本標的之毀損經保險公司評估已達不能修復或修復所費過鉅者。

第九條 附件效力

  • 陽光伏特家於其網站所揭示【專案內容】之一切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本標的之設置地點、設備登記總裝置容量、以及財務規劃預測表等資訊)視為本合約之附件,與本合約具同等效力。

第十條 管轄機關及準據法

  •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一條 合約份數

  •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

立約人: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公司名稱:綠點能享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鄧維侖
統一編號:2486633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02號10樓